票据失票人直接提起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
票据纠纷规定》第35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失票人失票后直接提起特定诉讼程序的规定。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取得以票据的占有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为必要。但是一旦丧失票据,失票人是否也同时丧失票据权利,不同法系国家的票据理论及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二种救济途径,即一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二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但《票据法》对提起诉讼的规定并不详细。但是如果失票人确知自己的票据已经绝对灭失或者票据不可能在善意第三人之手,或者失票人急需使用票据,在此情况下,公示催告程序不能有效的满足失票人的要求。因为公示催告程序必须要等公告期满后方知能否获得确实的救济。这种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对失票人来讲就是最适当的救济措施。《票据纠纷规定》对《票据法》的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及解释,明确了此种情况下失票人提起诉讼程序的操作问题。
(一) 失票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条件
1、 根据《票据纠纷规定》第35条,失票人应当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也就是说失票人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提出诉讼。
2、 失票人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
3、 失票人提起诉讼必须向出票人或债务人提供担保。
4、 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失票人直接提起诉讼时被告的确定
1、 如果失票人的诉讼请求是出票人补发票据,则此时的被告应当是出票人。因为只有出票人才能补签票据。
2、 如果失票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债务人付款,则此时的被告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拒绝付款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三) 失票人直接提起特定诉讼时举证责任的负担
根据〈票据纠纷规定〉第35-37条的规定,失票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丧失的票据拥有所有权及丧失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证明。
(四) 法院裁判的基本规范
此处主要讲的是失票人提供的担保,(1)担保的种类,不以金钱为限,只要是符合〈〈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即可。(2)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是否能够达到要求产生争议,则最终有人民法院在票据失票后的诉讼程序中一并裁判解决。(3)担保的期限以长于所丧失票据的消灭时效期间。(4)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主要审理的是失票人所提供的人的担保或者物的担保是否适当、足够。如果担保人或者物的担保适当、足够,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失票人有权得到票据款的支付,否则即应当判决失票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者补足担保;如果失票人无力提供担保或者补足担保,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是失票人直接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和法院应考虑的一些较常见的问题。失票人提起诉讼时需做好的准备,包括证据的准备、担保物的准备等,因为这些直接会决定胜诉与否。所以在遇到此类诉讼时,提醒当事人的是一定要聘请专业票据律师代理诉讼。票据纠纷是非常专业的纠纷,不是每个律师都会操作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票据服务,使您的诉讼顺利进行,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