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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交了社保就不是村民了吗?
发布日期:2012-08-09    作者:110网律师

进城交了社保就不是村民了吗?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周艳涛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文章改编,原文 //www.xmcourt.gov.cn/pages/ContentView.aspx?CmsList=78&CmsID=518】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大趋势。但是,农民进城工作,并交了社保以后,还能不能回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
农民外出务工,由于仍然是以农村的土地为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他们仍然是该集体的成员。农民因外出务工、经营,甚至登记结婚等行为并不能导致其丧失该资格,因此,其依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在实践中,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也特别加以保护。进城务工不意味着其对土地承包权的放弃,更多的人是为了挣钱弥补单纯的农业生产无法满足其生活所需的窘况,这种流动属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不能一次为由取消土地承包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其享有的权利与其他村民是等额的。
但是,如果进城后考取了公务员、正式被招工录用成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者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并且有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宅条件的,这样一来就改变了依靠土地进行生活补给的需要与意义。这种情况下,自其成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在认定村民待遇时要遵循三个原则,参照两个标准。
三个原则:一是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
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户口,一般来说,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第二个标准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总的原则和标准时,看其生产生活基础有无变化
总而言之,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出生后取得,其外出务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该资格,特别是其生产、生活基础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可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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