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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须具备哪些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2-08-09    作者:袁朝阳律师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 国籍证件, 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此外,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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