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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婚姻离婚手续应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11-03-20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婚姻状况也发生了多样的变化,越洋婚姻越来越多,尤其在上海,这样的“洋媳妇、洋女婿”已不再新奇。这样的越洋婚姻,在法律上我们称作涉外婚姻。既然有结婚,那么肯定就会存在离婚现象。本律师在处理大量的离婚案件中,涉外离婚的比例在逐年增加,那么在办理涉外离婚应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就简单和大家讲一讲本律师在处理涉外婚姻时的一些经验,以供有需求的朋友参考。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国际私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司法自主权和国家安全,我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有一定限制,那么哪些人不能有涉外婚姻呢?以下人士不得有涉外婚姻: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本文章主要讲如何处理涉外离婚问题,接下来我们就讲讲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上海的所有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判决离婚,成本较低。
当然,涉外离婚不可能这么一帆风顺,没有任何争议矛盾,我们应当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1)离婚案件中,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即使该案中聘请了律师。不是请了律师就可以不出庭了。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如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与国内诉讼有区别,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在我们解决了如何起诉、如何应诉涉外离婚诉讼后,最后就要和各位有需要的朋友谈下,也是每件离婚案件无法避免的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一)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在下面的一篇文章中陈俊律师教大家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之后才能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二)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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