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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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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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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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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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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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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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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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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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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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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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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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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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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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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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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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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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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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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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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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屋,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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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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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买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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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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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准予买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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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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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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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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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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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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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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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 件,征收补偿协议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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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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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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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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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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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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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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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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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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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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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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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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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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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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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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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合并协议; 房屋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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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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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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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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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协议; 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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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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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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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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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入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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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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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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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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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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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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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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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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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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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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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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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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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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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移交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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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移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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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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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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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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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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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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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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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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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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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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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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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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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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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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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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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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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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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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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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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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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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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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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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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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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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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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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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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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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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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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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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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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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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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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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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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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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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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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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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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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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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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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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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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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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转让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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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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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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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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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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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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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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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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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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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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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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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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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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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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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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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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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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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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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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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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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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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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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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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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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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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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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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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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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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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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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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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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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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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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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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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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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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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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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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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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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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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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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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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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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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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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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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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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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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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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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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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身份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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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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