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强奸三幼女 老汉获刑十七年
作者:程君 | 来源:法治网 | 年逾六旬的老汉耐不住寂寞,以零食、零花钱为饵,猥亵、诱奸同村女童,事发获刑,锒铛入狱。2012年8月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卫寿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家住桂平市石龙镇某村的卫寿源今年已59岁,但却为老不尊,色心未泯,竟将魔爪伸向天真无暇的幼女。2011年10月份的一天13时许,卫寿源以给水果吃为由,哄骗同村的女孩小玉(未满13岁)、小玲(未满12岁)、小清(未满10岁)到其家玩耍,继而分别摸弄三人的阴部;同年11月17日13时许,卫寿源用上述手段,再次哄骗小玉、小玲、小清到其家中玩耍,然后摸弄三人的阴部。2011年11月20日12时许,卫寿源路过小玉奶奶的旧屋时,窥见小玉、小玲、小清在旧屋内玩耍,不禁色心顿起,以给零用钱为诱饵,先让小玉爬到房间里的一张木床上,然后脱去小玉的裤子实施奸淫,其射精后用一块雨伞布擦拭身体,并将该雨伞布丢弃在房内。随后,其又哄骗小玲、小清先后爬上木床,分别对二人实施了奸淫。完事后,卫寿源分别给三女孩各两元钱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雨伞布,经鉴定,从雨伞布上检验出卫寿源的精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卫寿源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卫寿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卫寿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奸淫幼女三人,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三被害人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