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来杭州农村务工人员按城镇标准成功索赔
案情概要】
2010年9月,一直在深圳工作的张某来到杭州工作,可入职4个月后遭遇车祸,治疗终结后经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9级伤残。张某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2011年5月,郑胜律师接受张某委托,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郑胜律师了解到:张某为农村户口,在深圳工作多年并于工厂签订有劳动合同,在深圳期间也办理了居住证;来杭州后,与工作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并办理了暂住证。
原告起诉认为,张某虽然在杭州工作、生活未满一年,但是来杭州之前,在深圳工作、生活已满一年,据此认为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李某某等被告辩称,张某是农村户口,况且来杭州工作、生活未满一年,所以应该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在杭州工作、生活未满一年,但交通事故发生前以及发生之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胜点评】 copyright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对赔偿权利人的分类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不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并不等于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也不等于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的人员,并不以户籍为标志。凡是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都可以视作城镇居民。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根据是劳动能力的丧失,其性质是对受害人因致残导致的收入减少的补偿。因此,赔偿的标准要根据收入的标准来确定。如果收入来源地是城镇,其收入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那么就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
庭审过程中,郑胜律师认为,张某虽然户籍在农村,但是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已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所以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张某在城市工作、生活多年,收入和消费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在受到人身损害时,其遭受的收入和财产等实际损失已远远大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用农村居民标准对他们给予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依据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