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在城市务工的农村人员遇交通事故可否获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保定交通律师:在城市务工的农村人员遇交通事故可否获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实施,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在规定中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从司法审判实践看,绝大多数人民法院仍将《司法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人口”、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公。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出台,根据上述“复函”,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
据此,只要提供在城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和工作收入证明,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