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 获刑一年悔来迟
作者:熊保明 | 来源:法治网 | 7月30日,西林县法院对被告人刘丽雄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丽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丽雄非法持有砂枪一支,于2012年2月1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古障派出所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丽雄非法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如对人体射击,有致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丽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特征,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本案案发时已超过五年,应认定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