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享受独立财产权 父母不能随意处置
发布日期:2012-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回放:
张先生与妻子1999年结婚,女儿今年10岁,2008年他们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这套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女儿的名下。
两人离婚后,孩子由前妻抚养,房子当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现在张先生想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这套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解读:
未成年子女也享独立财产权
未成年人也有独立的财产权,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
该《意见》第129条还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夫妻将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实际交付履行,该套房产为其女儿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子女房屋产权 父母无权分割
另外,我国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名为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由此确定,该房屋产权是属于张先生夫妻的女儿的,张先生夫妻双方是无权处分该房产的。
此外,《民法通则》第18条还有如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孩子名下的房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