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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三个月”期间如何计算?其起算点和截止点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2-07-31 作者:
邱戈龙律师
三个月的期限应该参照刑诉法的规定计算。也就是自挪用时间的某月某日至三个月后的某日为三个月,如本月1日将公款挪用至三个月后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三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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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的起算点应该从单位对公款失去控制开始计算,截止点为案发前归还时或案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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