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 |
: | |
: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呈交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备注:各地工商局可能有不同规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的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