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促邻里和睦
作者:唐秀勇 | 来源:法治网 | 人家常言:“远亲不如近邻”。但原告覃秀与被告覃月却视乎忘记了这句明理。
原告覃秀与被告覃月本是很好的邻里关系,但他们双方却因为发生口角而动手伤人,最好状告至法庭。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覃基因怀疑原告覃秀于本月16日上午无缘无故踢了被告的房门后,就对原告粗言谩骂;原告闭门不答。17时许,原告出门办事时,被告手持木棍追打原告,导致原告头部轻微伤,房屋门板损坏。对于案件事实,被告也有了自己的说法。
办案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就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邻居、村委干部、派出所进行案件调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来由。
通过法官“晓之于理,动之以情”的和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后本案原告以双方矛盾已经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法院要求撤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法院准许了原告的撤回起诉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