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随着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以及故意伤害案件的增多,因受害者死亡引发的死亡赔偿也相应增多,死亡赔偿金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死者家属因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否应该按照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问题发生争执,甚至引发诉讼的情况也大量出现。李玲(女)和高山(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秋,高山在大理打工时,从正在施工的高楼上坠地身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给予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其中,丧葬费17165元,一次性工亡赔偿金221480元,父母赡养及子女抚养金217620元,其他补贴43735元。死者高山的丧葬事宜办理完毕之后,高山的父母将40万元据为已有,只给高山的妻子李玲及其子高风10万钱,李玲及其子高风遂将高山的父母告上法庭,引发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该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双方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事故的责任人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补偿,也是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给予死者家属的补偿,应该属于死者家属,不能按照遗产继承处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工伤死亡的,死者的家属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一、《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理解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并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据此,死亡赔偿金并不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
二、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综合本案,死亡赔偿金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失去死者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补偿,而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李玲与高山是夫妻关系,李玲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其子高风系婚生子,其应该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该50万元死亡赔偿金在扣除实际发生的丧葬费后,对父母赡养及子女抚养金217620元,分配时应适当倾向于高山年幼的儿子高风,对一次性工亡赔偿金178848元、其他补贴81176元这两项应由高山的父母和儿子三人平均分配。
马培杰律师认为,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