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如何适应证据制度修改
发布日期:2012-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刑诉法;证据制度;公诉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给公诉部门履行职能带来很大挑战:(一)完善了证明标准,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确立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增加了检察机关庭审证明内容。(三)刑事证据种类的修改、完善对审查证据水平要求更高。如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如果公诉人不具有一定的网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在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四)出庭作证制度增加了询问的变数和对抗性。如专家证人出庭对于解决多个矛盾的鉴定意见的取舍和解决各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分歧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鉴定意见中的内容专业性很强,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时,要求公诉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更娴熟的发问技巧,否则无法保证询问效果。
应对上述挑战,公诉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公诉实战能力培训。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挑战,应主要采取公诉实训模式,提高公诉人实战能力。此种模式与传统的讲授式的培训模式截然不同,充分体现了以学员为主体,以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以研讨为方式,以能力为目的的理念。具体方式是检察官教检察官,模拟真实的工作情景,全程研讨、相互评议,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建立与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的交流机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辩护人的意见、复核被害人陈述、关键证人证言既是公诉部门的职责,更是发现非法证据、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公诉人员应当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维护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注意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和辩护人的意见,仔细审查其提供的无罪证据、罪轻证据、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与辩护人、被告人的家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增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防范、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三)加强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公诉人员要重视对证据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能力,要注意审查侦查机关(部门)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手段是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其次,审查其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关,以及证明的内容、方向。审查单个证据后,更要重视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分析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如存在矛盾,要分析这种矛盾是合理存在的还是需要排除的。要分析所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体系,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四)完善内部衔接机制。公诉与侦监部门、自侦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审查批捕和监所检察环节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前实施防范对策,增加发现非法言词证据的渠道。公诉部门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要注重发挥驻所检察官的作用。驻所检察官的工作记录最直接地反映了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能有效地排除各执一词的问题。对侦监部门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调取后作为指控证据在出庭公诉中使用。
(五)构建公诉与审判之间的对接机制。提起公诉以后,公诉人要把握案件证据可能出现的动态变化,作出风险预测,跟进防范对策。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了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提出新的意见和材料,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审判机关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合审判机关通知相关人员,并就出庭作证需注意的问题,在庭审前与出庭作证人员沟通,以保证出庭作证效果。
(六)以庭审抗辩为中心全面加强抗辩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庭审的对抗性增强,庭审中公诉方与辩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矛盾冲突可能增多。公诉人必须树立以庭审抗辩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自己的抗辩能力。这就要求公诉人除了对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还要认真做好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工作。公诉人要不断提高发问技巧,注重策略,遵守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禁止性规则,如诱导性询问或违法询问,避免发问方式不当,着力提高发问能力。
【作者简介】
宋庆绵,单位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曹向荣,单位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