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家反悔,如何维护房屋买卖双方权益
案情如下:
2007年12月25日,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某小区的房屋卖给被告,但由于当时为分期交纳房款,故双方没有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12月,原告以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不能随意买卖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具体辩论焦点为:1、该房屋是否为经济适用房。2、房款是否已经全部付清。3、房屋由谁使用、占有。
经过大兴法院审理,判决该买卖协议有效,后原告方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仍然维持了原审结果。
后由于林某不配合李某过户,故林某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为李某名下。后该案经过法院数次调解及双方代理人的努力,最终,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另外再支付给原告20万元房屋补偿款。使双方同时达到了利益的平衡和双赢的满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