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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二级《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审验(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办理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同意的颁发《资格证书》。审批不同意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从业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申办对象资格: (1)严格遵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2)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3)自觉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4)当年从业业绩要求: ①一级资质从业单位完成的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②二级资质从业单位完成的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5)单位在编人员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
申办手续: 从业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向市局技防办领取、填写《上海市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验申请表》(以下简称《审验申请表》),并将填妥的《审验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市局技防办(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技术培训合格成绩单复印件;(4)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5)《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6)在外省市承接并完成的技防工程,应递交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论复印件。
办理程序:

  本市具有一、二级资质从业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局技防办办理《资格证书》审验手续。

  (1)通过资质审验或降级并换发低级别《资格证书》的,市局技防办应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的正、副本上粘贴审验合格标记,同时加盖“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审验章”后,发还《资格证书》;

  (2)凡与规定的审验条件不符的从业单位,根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或本年度从业业绩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等处理。
  (3)从业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申请审验的,应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质,并收回其持有的《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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