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小陈驾驶谢军所有的货车从云南省到四川省进货,邓刚搭乘随行。在返回途中,邓刚和车主谢军酗酒后,邓刚下车并拒绝再上车,小陈则驾车离去。一个多小时后,滞留在高速路上的邓刚被撞身亡。 事后,邓刚的家人起诉要求运输公司、谢军、小陈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当时,谢军已向邓刚的妻子支付现金5万元。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谢军及小陈分别承担35%、2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4.5万余元、10万余元。
■以案释法
车主义务不因醉酒免除
法院认为,身为车主的谢军对邓刚应负“同行相互关照”等作为义务。而谢军在行驶途中买酒与邓刚共饮,使得货车安全运输环境受到破坏。谢军的不作为最终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邓刚在下车遗留于高速公路之时,谢军确实处于醉酒状态并丧失行为控制能力,没有侵权责任能力,但如果这种侵权责任能力的丧失系由自己引起,就不能以侵权责任能力缺失作为免责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