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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级别管辖
发布日期:2012-07-21    作者:孙新律师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依照破产案件的简繁程度和社会影响,破产企业的地位、规模具体划分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审判权限。

  从级别管辖的具体概念不难看出,级别管辖是法定的,换言之,可理解为法定管辖,也就是说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是由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由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几类企业破产案件:
  1、 由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2、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级别管辖是法定的,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但是,为了更好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法律也明确规定级别管辖是可以转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他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级别管辖作出如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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