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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人格否认)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为总承包人,承包了某影视城的建设工程。然后将影视城的装修工程分包给浙江东阳某建筑商,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承包方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45万元,才准许进驻工地施工。就在承包方准备向建筑公司帐户汇款时,公司要求浙江东阳建筑商,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汇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位股东父亲的个人帐户上,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收据。因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浙江东阳建筑商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共计137万元。诉讼中得知,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受多个分包商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200多万元,并要求分别打到了法定代表人及另外两个股东的个人帐户上,公司银行帐户几乎不保留存款。知道这一情况后,浙江建筑商追加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三名股东为被告要求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将公司应该保存的款项存到个人名下,并且将公司收入划入个人帐户,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受阻,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名股东的行为已构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浙江东阳建筑商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三名股东工程达成和解协议,由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东阳建筑商工程款和返还保证金共120万元,三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点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是公司法修改后对公司债权人保护采取的后端控制的立法新思维,也符合国际上公司法立法理念。
综合本案分析,造成公司人格否认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与公司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使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产生高度混同。
但从司法实践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审慎对待,从严适用,因为股东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面纱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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