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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员不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
王振兴律师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里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经过登记的,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而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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