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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商资质的个体户代办电信业务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属于电信业务委托代办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判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错误。
1、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合同法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代办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1)、双方合同签订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湖南实行电信业务统包业务以来,双方已多次为委托代办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三被上诉人还严格按照电信相关法律办理了工商营业登记,是符合合同法要求的民事主体;
3)、合同内容对委托事项、范围、提成付酬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作了详细的规定,对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每年签订合同都在自觉履约;

2、三被上诉人符合开办电信代办业务的技术条件和资质要求,并依法经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个体业务代办点,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只是基于电信网络的整体密切关系,在技术层面有调度、协作关系,在统包区域从事承揽工作,不受上诉人人事调配
3、三被上诉人是依委托代办协议约定,按代办业务类型和数量从上诉人处获得酬金,从计酬核算中可以看出,三被告是以代办点名义计件从利润中按合同约定比例提出酬金的;并没有劳动法规定的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确定个基本工资标准;
4、中国电信集团湖南电信公司对所有代办电信网点,统一按区域交由社会有资质的代办人员承包经营,分项按比例计酬,是严格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的推行的举措
二、鉴于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不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判判决双方限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撤销。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之间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双方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也是依据这一合法有效的委托代办合同在履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原判,驳回三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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