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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买家吝啬违约金2万结果赔了20万
发布日期:2012-07-17    作者:孙心远律师
     因为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售房屋的孙峰要求买方汤先生支付2万元违约金,汤先生没有答应。结果孙峰将汤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万元,解除合同赔偿金99.9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此案,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汤先生应支付孙峰违约金20万元。  
     经中介公司介绍,去年10月,孙峰与汤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333万元, 10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 11月17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231万元,余款2万元交房当日付清。双方还约定,如汤先生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每日按未付款总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仍未付款,孙峰有权解除合同,汤先生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须按房款总价的30%支付赔偿金。
 
由于购买的理财产品还没有到期,去年10月20日,汤先生联系孙峰,要求推迟几天付款。 10月29日,汤先生再次联系孙峰,提出因为自己是用现金支付房款,为确保资金安全,希望将购房款交给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资金监管。孙峰一时没有同意。 11月27日,经过多次协商,孙峰同意由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但表示,逾期付款既成事实,汤先生须先支付2万元违约金,才能办理第三方资金监管手续。汤先生没有接受。 12月2日,孙峰委托律师向汤先生发出合同解除函。 11日,汤先生收到解除函。
 
今年1月,孙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汤先生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万元,解除合同赔偿金99.9万元。汤先生应诉后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但不同意孙峰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去年10月20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第一笔购房款已属违约。之后,被告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提出资金监管,此项要求虽然合理,但由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出,相应责任在其自身。而且,当原告同意资金监管、提出支付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理要求时,被告没有积极响应,致使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函当日为合同解除日。双方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违约金,可以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适用。法庭酌情确定两项违约金总额后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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