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卖房人不迁户口法院判决案例
2008年7月27日,买房人马先生与卖房人徐女士及其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马先生出资100万元,购买徐女士及女儿的房屋。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徐女士及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之后又向马先生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但直至2010年5月5日,徐女士及女儿的户籍尚未迁离,仍保留在该房屋名下。2011年4月上旬,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唤徐女士及女儿出庭应诉,但这母女俩没有出庭。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女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补充条款,徐女士及女儿的户口逾期未迁出,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为100万元,马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即逾期300日的违约金。徐女士及女儿实际逾期时间已远超过该主张的期限,法院认定马先生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所主张的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遂一审作出缺席判决。
律师提示:类似纠纷常闹上法庭,但其中涉及到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不是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
在此提醒购房人,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迁出原有户口的期限,迟延迁出户口则需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对购房人是一种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