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204室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
办理时限: | 市局或由其授权的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单位递交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申请表》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完成备案、签发《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 |
申办对象资格: | 凡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用于参加展览会、演示会、交易会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展示样机不在管理范围,如需留购或销售的,按本办法管理。 |
申办手续: |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实行进口单位自检为主的原则,进口单位应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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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实行进口单位自检为主的原则,进口单位应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办理依据: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8年3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