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
办理时限: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申办对象资格: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就业愿望但因客观原因难以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领生活困难补助。 |
申办手续: |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三)养老金领取凭证;(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六)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七)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八)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九)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十)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十一)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2001年2月15日,沪民救发[2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