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
办理时限: |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申办对象资格: |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申办手续: |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三)养老金领取凭证;(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六)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七)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八)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九)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十)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十一)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