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危改回迁房是否合同有效
案情简介: 甲于 2005 年 3 月 1 日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约定甲购买中介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城区某危改小区回迁房一套,该房屋还没有入住,也没有产权证。甲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一万元定金。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甲发现该房屋是无法办理过户的,也了解到回迁房属于政策性房屋,不能任意买卖,于是甲起诉某中介公司,要求退回定金。 法律判决: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05 ) 5712 号民事判书认为危改房未取得产权证而上市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律师点评: 对于危改回迁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能否出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有的法官认为是无效合同,有的认为是有效合同,因此判决结果各异,互相矛盾。具体到本案当中,甲可以主张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该房屋因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买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同样事实的一个案例,在东城区法院却得出另外一个结论,东城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并到开发公司做了调查笔录,认为危改房也能出售给被拆迁人以外的其它任何人,以后也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因此认为购房人以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足,购房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判决驳回购房人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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