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前安监视探头侵犯邻居隐私须拆除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计国忠将安装在屋门上方的监视探头拆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两家屋门之间相距约两米。今年5月,被告以其家中物品曾丢失及损坏为由,在其居住的北房屋门的上部安装了1个监视探头。原告冯书龙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家人的隐私权,严重骚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监视探头,并予以书面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 被告计国忠辩称,被告为保护自家屋前安全才安装了监视探头,监视范围也仅局限于被告家门前,并无窥探他人隐私的目的。被告将探头的焦距只控制在自家房前的距离,这并不影响原告隐私。 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安装监视探头,几米以外的情况均在监视器可视范围内,故必然包括与被告相邻的原告家。因此很有可能使原告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暴露,对原告的隐私构成了侵害的可能,客观上讲被告在其住所安装的监视探头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上及心理上的压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监视探头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但原告现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相关信息已被被告安装的该探头监视到及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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