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围墙妨碍邻居正常生活被拆除请求恢复原状被驳
十年前非法建起围墙,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后围墙被邻居推倒,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和被告黄某系同一居委会居民,两家房屋前后相邻,中间隔一约95至98公分的巷道。1998、1999年间,原告在该巷道西侧砌建一处围墙。多年来,被告一直因房屋维修、通风等问题向原告提出异议。2008年3月26日,被告因需粉刷北外墙不便将该围墙推倒半截。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砌建的围墙致被告家屋后无法下水,墙角脱落,外墙维修无法进行,后墙上的窗户也形同虚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被告房屋所在地性质为城镇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批准文件,并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但原告未能提供该围墙砌建的合法依据,其围墙不具备合法性。此外,原、被告之间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一方为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不应侵犯他人的权益。原告在被告屋后一米之内的夹巷中砌建固定物,对被告行使正常、合理的相邻权形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围墙原状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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