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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

   

     

       

  

肇嘉浜路3014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7

68841468

办理时限: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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