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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办理地址: 镇宁路465弄18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除通用厂房、通用仓库、纯住宅、纯办公以外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引进、改造的建设项目
申办手续: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一)、选址阶段(项目建议书)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
  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地形图、总平面图、工艺流程等资料。
  (二)、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选址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地形图、日照分析、建筑平、立、剖图、工艺设计、设备布置);
  4、涉及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在此阶段开展卫生评
  价报告,施工设计送审前提交。
  6、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三)、扩大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表;
  2、方案设计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4、主管部门可行性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施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申请表;
  2、扩初设计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主管部门扩初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设计文件;
  5、涉及对人群健康有影响或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公共场所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工设计卫生审核决定(复印件);
  4、经卫生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水、微小气候、空气、噪声、工频磁场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等)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文本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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