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期间隐瞒犯罪结婚 妻子诉请离婚获准许
梁某在犯罪潜逃期间隐瞒犯罪事实与刘某结婚,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某以婚前受到重大欺骗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获准许。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刘某、梁某经人介绍相识和恋爱。期间,梁某未告知刘某其曾因涉嫌绑架罪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事实。2011年5月30日,双方在吉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租住于南京市马鞍山小区共同生活,未生育小孩。2011年7月21日,梁某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抓获归案。2011年11月7日,梁某被临泉县人民法院以构成绑架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认为:原、被告惊人介绍相识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其犯有绑架罪之事实,致使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之余。被告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监狱服刑,导致双方将长期无法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维系该婚姻已无实际意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