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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身孕离婚,诉请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1-07-07    作者:孙新律师
      陈莉今年25岁,走进临邑县婚姻登记处时,她头发凌乱,神情疲惫,怀里抱着一个正在哭闹的婴儿。原来,陈莉在两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孩子的父亲赵建(化名),两人不久便结为夫妻。由于两人没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又因为缺乏交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来两人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时,陈莉已有两个月的身孕,当时她只想快点从失败的婚姻中解脱出来,没有告诉任何人,也不想留下这个孩子,她决定办完离婚手续后马上去医院打掉孩子。由于当时陈莉的身体特征并不明显,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子女时,她和赵建都毫不犹豫地回答“没有”,工作人员也就按照无子女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
  然而后来,母亲的天性令陈莉舍不得打掉孩子,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改变了主意,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独自抚养。
  无力抚养孩子,欲让前夫分担
  离婚后的陈莉独自生下了孩子,她本以为凭着自己的能力,应该能够独自把孩子抚养大。然而,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的她本来生活就比较拮据,有了孩子之后,更是捉襟见肘。身边的朋友看到陈莉的状态,也都想给她介绍男友,可是由于陈莉带着孩子,再婚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
  此时,赵建已开始了另外一段婚姻,陈莉并不想打扰他的生活,但为保证孩子的生活,她不得不去找孩子的父亲,要求孩子的父亲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是,赵建一直不知道孩子的存在,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让他措手不及,他认为这是陈莉强加给自己的负担,便以离婚协议书上的无子女为由拒绝抚养孩子。无奈之下,陈莉来到婚姻登记处,修改离婚协议书。
  提起诉讼,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工作人员非常同情陈莉的遭遇,她们向陈莉解释说,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事后是不能撤换的。鉴于情况的复杂性,工作人员建议陈莉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书,维护孩子的权益。
  “在这个事件中,陈莉母亲的天性没有错,孩子更是无辜,问题根源在于年轻夫妻草率地决定了孩子的命运。”工作人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会认真详细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并提醒女方维护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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