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
1、受理时限:全年; 2、答复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申办对象资格: |
1、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 2、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3、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 4、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须征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
申办手续: |
1.转入或转出培养单位请示文件;2、学生本人申请;3.异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如果是异地转学);4、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本市校际转学 ⑴在读学生向转出单位提出转学申请; ⑵转出单位审批同意后,拟转学函至转入单位,并拟文请示上海市学位办; ⑶转入单位审批同意后,拟复函至转出单位,并拟文请示上海市学位办; ⑷上海市学位办审核、批复; ⑸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从本市培养单位转至外省市培养单位 ⑴在读学生向转出单位提出转学申请; ⑵转出单位审批同意后,拟转学函至转入单位,并拟文请示上海市学位办; ⑶转入单位审批同意后,拟复函至转出单位,并拟文请示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⑷上海市学位办审核、批复; ⑸在收到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函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3、从外省市培养单位转入本市培养单位 ⑴在读学生向转出单位提出转学申请; ⑵转出单位审批同意后,拟转学函至转入单位,并拟文请示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⑶转入单位审批同意后,拟复函至转出单位,并拟文请示上海市学位办; ⑷上海市学位办在收到转入单位请示及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函后审核、批复; ⑸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
办理依据: |
国家教委《关于颁布<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