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漫谈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已经进行了两三年的试点工作了,到目前为止奖学金制度已经在绝大多数高校推广了。运行多年的公费研究生即将寿终正寝,在这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既体现了新制度的优越性,又保留了旧制度的残余。新的奖学金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如一个硬币的两面,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的影响。

  目前奖学金制度改革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受旧有制度残余的影响,这种影响直接表现为旧的财政教育支出仍然作为新的奖学金制度资金来源。众所周知,在公费研究生制度下,存在保送生制度,所谓保送生制度就是由各高校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读研或者读博,被保送上的研究生享受国家公费待遇,就是由国家出钱培养。被保送的学生是被国家认可,重点培养的人才,享受公费无可厚非。但是新的奖学金制度改革,是将原来用于支持公费研究生的钱拿来作为激励鼓励研究生的奖学金政策,并不专门针对保送学生,而是一视同仁。进行这样的改革,看上去公平,比原来的公费制度在形式上更加具有人性化。但是别忘了,奖学金制度改革的同时,保送生制度依然存在,并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其结果将会不可避免的与现行奖学金制度发生冲突。保送生制度的前提是公费制的存在,奖学金制度的推行实际上将公费制度推向消亡,保送生国家培养的初衷将会随着奖学金制度的出台而慢慢消失。从而就会将保送生以平等竞争奖学金的名义加入奖学金评定队伍中来。保送生的利益或者权益是否会因为公平竞争奖学金而受到损害呢(国家培养学习费用有保障,评奖学金可能落选)?实践的结果告诉我们,保送生的权益是不会受到损害的。

  近两年的奖学金制度身体的实践证明,对于保送生的权益是可以利用制度构建来保障的。多数学校的奖学金一般一年半评一次,也就是三个学期后开始第二次评选。早在入学之时,保送生尤其是高校本校的保送生对考试要去相比与统招生要简单得多,成绩却科科优秀,也就意味着在入学之始就为其预留了奖学金名额,最低保证拿到二等奖学金。等到了第二次评定之时,为了能够是保送生的利益不至于受到太大的影响,在奖学金评定政策上会给与其优先考虑;同时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送生万无一失的拿到奖学金,还需要在制度上做些文章,就是在制定政策时增加一些限制条件,最多的就是用英语成绩要求来加以限定,达不到学校或者学院的要求就会被排除到奖学金评定资格之外。这样一来,由于政策照顾,保送生英语等成绩在入学之初就是优秀,评上奖学金的压力自然会减轻。最后就实现了保送生由国家拿钱来培养的目的,同时还不会给国家增加更多的压力,达到了一举两得目的。

  看似圆满的制度设计却隐藏着一些不公与歧视。奖学金制度的推行,是国家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更多学子努力提高科研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更多人才。但是此时的奖学金性质不再是公费制下国家出钱培养公费生了,在奖学金制度之下无论保送生还是统招生是平等的。但是保送生制度的存在使的缺乏保障感的保送生不得不在原来的制度思维下侵占奖学金制下的奖学金,并演变为奖学金下的新的“圈地运动”,将一部分奖学金固定的给与保送生。这难道不是新旧制度冲突的结果吗?

  此外奖学金制度在保送生制度的存在下,可能难以实现其良好目的。由于保送生挤占了部分奖学金,使统招生的利益实现受损,积极性必定受到打击,由于成绩及参选条件的不同,还会在统招生心中激起受歧视的感觉,动力会更加不足。当然除了国家奖学金外还存在社会奖学金来弥补统招生不能参评奖学金的缺憾,但是这部分奖学金实在是杯水车薪,其他的保障制度更是有名无实。

  如前文所述,为了保障保送生的利益,保障其能选定奖学金,在制度设计上就提前将一部分统招生的参选资格排除在外,不用细说,见解剥夺少数人的利益来达到其他目的是欠妥的。对于统招生而言,参评奖学金的机会不应给与过多的限制,过多的限制既不是奖学金制度的目的,也不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目的。从法学的角度讲,参评奖学金的机会其实是基于研究生身份派生的一种民事资格。这种资格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用高校或者学院的简单规定予以剥夺令人难以想得通。可能也只有被剥夺了资格的学生心理的无助与无奈的辛酸才能真正感受这种不公。

  为了避免保送研究生与保送机构跟统招生争抢国家奖学金,与其为了保证保送生的权益而侵害统招生的利益,不如正视该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实现基本的公正。目前废除保送制度是缺乏理性的,回到公费制度又是发展的倒退。可行的方案之一就是有由国家拿出专门的资金培养保送生,就像公派留学生由国家买单一样。这也是国家推行保送生制度应该支付的成本,何况拿出那么一小块蛋糕让众人分食呢?

  面对目前的奖学金制度,笔者觉得保送生的权利要有专门的资金来予以保证,而不是用通过设置障碍来剥夺少数学子奖学金评定资格来满足保送制度的需要,若出现这样的悲哀,多数上是由政府制度设置的不周全所致。

  奖学金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教育公平,教育公证,教育平等的体现,是党和国家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体现,是党和政府再教育组织能力、组织方法的提高与创新,是建设社会和谐社会重大举措。希望奖学金制度能够真正实现其激励学习,鼓励创造,培养人才的目的。(四川大学法学院·侯先锋)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