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程序 (1)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暂住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3)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1次。 注意事项 (1)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就业证时,应当出示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营业执照或就业证时,对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2)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查验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