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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办对象资格:
成年流动人口(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
申办手续:
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1)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到现居住地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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