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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公司在居民楼上建发射基站法院判决拆除案例
发布日期:2012-07-11    作者:郎会君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系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某小区C栋楼十楼的居民,在1997年中国移动公司购买了C栋楼的十一楼(即顶楼)一套房屋,中国移动购买了该房屋正是刘某的楼上。之后该栋楼的居民们听说中国移动购买该房是要在房屋内放置基站发射设备,并要在楼顶架设发射站。于是中国移动公司在居民反对之下架设了发射基站。刘某就在该基站下面生活,该基站运行起来产生躁音影响刘某等附近居民的睡眠,并发射出电磁辐射。刘某的妻子在2006年初怀孕随后流产。去医院检查,医生询问其平时生活环境,后期怀疑可能是电磁辐射造成的影响。于是刘某及妻子害怕对以后生活造成更严重的影响迫于无奈之下搬离此处,在外租房生活至今。刘某夫妇每年租房产生了巨额的租房费用,并且自己的房屋一直闲置,无人承租。刘某夫妇从中国移动建站之日起就陆续向市移动公司、省移动公司,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没有结果。物权法实施后刘某夫妇找到郎慧君、肖媛媛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移动公司拆除基站,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过一审,认为被告移动公司购买该房屋之后就享有合理的使用权及对墙体共同部分的使用权,被告架设基站的行为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并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同时被告改变房屋属性等行为非法院受案范围等理由驳回了原告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郎慧君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某夫妇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庭审中,代理人多次向法庭强调,原告夫妇提起的为物权保护纠纷,而非侵权诉讼。之后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该案件发回重审。该案又回到一审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审理,承办案件的法官到原告房屋及被告的房屋内进行了查看并且询问了附近的邻居,了解该设备确实发出躁音,在夜间尤其明显,影响邻居的休息,其发射基站左侧住户的新生儿痴呆,对门住户老伴身患癌症,但是否与电磁辐射有关无法证实。经过多次法庭调查,最后法院依物权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移动公司一个月内将发射基站拆除,但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诉求没有支持,原告不服再次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中国移动公司拆除发射基站但是原告请求的赔偿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表示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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