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问题
财政部2009年11月25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将过去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部分福利费用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从而扩大了职工工资总额的基数。根据该《通知》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的扩大势必将引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劳动争议在计算基数上的变化。对此,企业HR在建立内部薪酬体系和制度,处理工资纠纷和争议时,应给予高度重视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