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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
李宇律师
根据原劳动部《对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所为“无故拖欠”,失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但江苏省规定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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