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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程序性规定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李宇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是月,即便对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企业也不能按月支付工资。正确的做法是,按月发放部分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剩余部分在年底一次发放。

员工离职时,公司是否可以规定其工资于离职后的下一个工资结算月支付?
关于员工离职时,双方能否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条款来看,应当是不允许的,但江苏规定,员工离职时,双方可以约定工资支付时间。实务中,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或种种原因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如销售提成的结算等。否则,企业应当在解除后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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