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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利用方式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知识产权的转让有出资性的转让和一般性的转让。一般性的转让只限于贸易活动中,它是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人获得转让费而受让人获得知识产权专有权的法律行为,本文姑且称之为知识产权贸易性转让

知识产权的出资性转让与贸易性转让所转让的权利性质相同,但转让人转让的目的,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及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等方面是有区别的。知识产权的贸易性转让中,转让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一种短期的可控制的经济收益,如一次性或分次性支付转让费的转让。通过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转让人获得债权成为债权人。而知识产权的出资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公司如果不解散清算,出资人不得从公司中收回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转让人通过以知识产权对公司的出资,在转让人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投资关系,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换取公司财产的股权,出资人取得股东地位,知识产权权利人出资转让的目的正是在于股权分红可能带来的长期的、比贸易性转让更多的经济收益。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企业的超常规发展,知识产权尤其是高新技术专利权的出资,其经济回报可能是巨大的,更多的专利权人愿意以技术出资方式而非贸易性转让方式分享企业高成长带来的投资收益。当然,专利权人或商标权人取得股权的经济收益权即股东的自益权是其出资转让的首要目的,而为公司利益和为自己利益行使的公司管理性权利即股东的共益权的获得,也是不少专利商标出资人的另一目的。通过行使股东共益权,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管理者的选择权等,出资人可以使自己的经济收益实现获得更大保障,同时也使部分精神上的需要如人格尊重、事业成就感等得到满足。而知识产权的贸易性转让,转让人不能从受让公司中取得股东权。当然,依据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知识产权的出资性转让作为一种投资行为亦存在投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出资人就可能一无所获,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公司还有权将出资人已出资的技术或商标变卖,以清偿公司的债务。而知识产权的贸易性转让,包括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转让人或许可人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获得一定金额的的转让费或使用费而不是非固定的投资分红实现的。由于该转让费或使用费从公司成本中列支,即使企业出现亏损,公司仍然可以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转让费或许可费,转让方或许可方在合同条件下(如以销售额、销售数量提成),仍可以获得转让费或使用费。如果公司因亏损以至资不抵债破产,转让方或许可方在未获得合同约定的转让费或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此外,知识产权出资性转让与贸易性转让、使用许可的程序亦有不同:前者需要评估、作价、验资以确定出资额;后者的转让价或使用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或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协商确定,没有评估的法定要求,双方只须办理权利移交、变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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