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场所和房屋平面图; (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有专业射击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七)消防意见书和卫生防疫意见书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网上下载或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 (二)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受理窗口;如不接受申请,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讲明理由,退回材料;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 (三)如接受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 承办人填写意见、签字,通知窗口审批决定;审批处室负责人审 批、签字;审批决定盖章; (四)受理窗口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决定; (五)建档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