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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区县民政局或相当一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
办理地址: 新华路272弄10号103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三:9:00—17:00
办理时限: 市、区、县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应当分别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投资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为政府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没有福利企业职工以外的社会资本参股; (二)吸收录用残疾职工必须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并且有相应的残疾人证和健康鉴定材料; (三)吸收录用残疾职工人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五)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且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 (六)企业管理上具备适应残疾人生理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岗位安排,作出落实残疾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的承诺。
申办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二)残疾证复印件以及三表;(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验资报告及企业工商执照;(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章程草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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