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
申办手续: | (一)基金会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六)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还需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七),重新核准章程。(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八)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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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基金会; (五)发证: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分别颁发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刻章:涉及名称变更的基金会办理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公告: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
办理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