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
办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因为以下原因需注销登记的: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因为以下原因需注销登记的: 1、基金会决定撤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基金会已注销登记的。 |
申办手续: |
(一)基金会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之九);2、理事会决议;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之十);2、理事会决议。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注销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的基金会; (五)收缴: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公告: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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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