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511号“世和中卫宾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
申请人宁夏(世和)中卫宾馆有限公司于2009年06月23日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拍卖;进出口代理;广告”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的“世和中卫宾馆+图形”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含有三颗规则排列的五角星,作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
在法定期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身即为三星级宾馆,因此申请商标“世和中卫宾馆+图形”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并提供经宁夏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为该宾馆为中国三星级饭店证明,足以说明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产生误认,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二、申请商标由“文字+图形”构成,具备商标显著特征,三星图案仅为图形一部分,起装饰作用,该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认知度。
经审查,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世和中卫宾馆+图形”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国家商标局办理初审公告事宜。
附:申请商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