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负全责,索赔成功 2010年,某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我方当事人亲属负全责,在事故中死亡。对方家属起诉我的当事人,要求死亡赔偿金,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根据我的代理意见,我的当事人放弃遗产继承,从而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尔后,律师根据公路管理处的瑕疵,向公路管理处索赔成功。
以下是我的主要代理意见:
1、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放弃继承的是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亡时才产生的权利,是对死者生前需要赡养的人的抚恤和生活的保障。引用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2、交通事故认定全责,是对事故双方的评价,未对高速公路进行评价,实际上公路护栏和排水沟不符合国标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事故责任。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