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代理了几件电影制片方委托维权的案件,大致情况基本相同,即:电影刚刚在院线上映不久,就遭到网络盗版,在国内主要几家大型视频网站非法传播,严重影响了电影的票房收入。制片方委托律师向相关视频网站发送删除通知,但由于制片方的权属证明文件并不齐备,待准备齐全权属证明后再发送通知时已经过了多日,各网站侵权视频节目的点击量又猛增许多,侵权行为又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大。
根据《中国电影报》的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新上映的大片,一般都会在影片上映一周之内出现网络盗版,并对票房收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样,电视剧在首轮放映期间的侵权盗版现象也同样存在。然而,我们影视作品权利人却往往只注重影视作品的发行,而忽略了对可能出现的侵权盗版及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从而导致对影视作品的发行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与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与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然而往往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是难以计算的,因此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按照法定赔偿的标准进行判赔。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单部影视作品侵权的判赔额,往往在数万元到十余万元之间居多,最高判赔额也不过三十余万元。而权利人因为侵权所遭受的票房或发行收入的损失时常远远不止数十万元。所以,严密监控和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要比取证索赔更为重要。
因此,笔者建议,影视作品权利人在重视发行的同时,也要同样重视维权工作,对影视作品的发行和维权,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影视作品权利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反盗版维权的准备工作:
一、与他人合作拍摄影视作品,需要在签署摄制合同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的同时,根据摄制合同的约定,并根据维权的实际需要,对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做以明确约定,并签署一份版权明晰的授权委托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然而在影视制作过程中,在作品上署名的有摄制单位、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等多种方式,根本无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单位都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或版权声明;或者要求权利人出示其进行权利约定的摄制合同,而权利人却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具。
因此,在摄制合同之外,准备一份或一系列能够证明影视作品权利归属(尤其是诉讼权利)的法律文件,对于及时、便捷地维权尤为重要。
二、寻找一家权威、专业的网络视频监测机构进行合作,从影视作品开始发行之日起进行全天24小时的监测,一旦发现盗版视频,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并向相关网站发送删除通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对侵犯自己权利的网站可以发送删除通知,并明确规定了删除通知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删除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这样,可以将权利人遭受侵权盗版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委托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保全的侵权证据,向侵权网站主张赔偿,必要时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红旗”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网络传播热播热映期间影视作品的行为,绝大多数法院都会认定网站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义务,并以此判定网站构成侵权。
因此,我们在通知网站删除之后,依然可以根据保全的证据进一步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